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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李占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

浙江天平 2022-09-1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民主与法制周刊 Author 李占国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8期


近日,《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8期刊发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占国同志署名文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该文围绕“为什么学”“学什么”“怎么学”三个方面,结合法院实际,深入浅出地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和学习方法,特别是对照“十一个坚持”,提出要重点把握好“党的领导”“人民至上”“法治道路”“法治精神”“法治思维”“良法善治”“法治队伍”“关键少数”“公平正义”9个关键词,对全省法院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新时代法院现代化建设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现予以转发。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占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浙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萌发地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实践地,全省法院要立足百年党史、守护“红色根脉”,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在常学常新中把握重大意义、在学思践悟中把握精神实质、在细照笃行中把握实践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大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为一体推进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更大力量。

一、围绕“为什么学”,充分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党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系统、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围绕法治中国建设的主题主线,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何要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中国、怎么样建设法治中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历史意义和世界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人民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中,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次伟大飞跃。与此同时,在探索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立足中国实际,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实际的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飞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革命、建设实际出发,提出实事求是等立法原则以及重视调查研究等司法原则,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纪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谱写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篇章。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飞跃,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党百年奋斗努力探索的结果。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从未停止过对法治国家建设道路的探索。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就领导人民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取得了一系列法制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尤其是党在延安时期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其所蕴含的能动司法、群众路线等观点,对现代司法影响深远。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亲率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起草了“五四宪法”,领导制定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开放后,党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拨乱反正”,对于人治和法治,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搞法制靠得住些”,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依法治国在党的十五大上首次被纳入党的治国方略框架体系,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深刻转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时代课题,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形式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专题部署研究,审议通过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又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十一个坚持”,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正式诞生和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波澜壮阔的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结晶。古今中外,凡是对人类有益的法治文明成果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所体现。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深厚的民族精神和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中国古代法制成败得失的基础上,弘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继承和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使中华法制文明再次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基础上,又撷取于世界法治文明园林,注重借鉴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汲取了人类社会积淀的法治养分,凝聚了世界各国多元性的法治文明元素。从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来看,在立法体例上,在意思自治、居住权、个人信息保护、情势变更等基本原则或制度规则的确立等方面,就充分借鉴了西方民事法律理念和制度,充分说明习近平总书记以海纳百川的广阔胸怀对西方法治理念择善而用,形成了立足中国实际、适用于中国实际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用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为世界法治文明提出了中国主张、贡献了中国智慧。

二、围绕“学什么”,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集体智慧结晶,博大精深、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上。对于这“十一个坚持”,可以围绕九个关键词来深入学习领会:

1.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我国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关于如何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办案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干预,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我们要深刻理解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指的是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如果其他党组织的决定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一致,不仅不能遵守,还要旗帜鲜明予以抵制。要深刻理解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办案,地方党委、政法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通过协调处置案件办理中的难题来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而不是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要深刻理解“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内涵要义,明确依法独立办案本身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不断使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的强大力量。

2.人民至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底色。人民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每一个当事人都是人民的一分子。我们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和光荣传统,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牢固树立人民立场和为民情怀,夯实为民服务、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和实践动力,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到人民法院不是“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地方,而是让他们伸张正义的地方,是他们理直气壮说理的地方。要持续在让老百姓方便打官司、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上努力,把方便留给群众、把麻烦留给自己,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高效、便捷、普惠、均等的司法服务,推动办案最公、用时最少、老百姓司法获得感最强成为浙江法院最鲜明的特质。

3.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充分表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选择的正确性、伟大性。走什么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当前,一些人片面认为法治只有一种模式,就是西方搞的那一套,不亦步亦趋跟他们搞就是“异类”。但实践证明,西方国家的法治本质上是维护其统治集团和利益集团利益、维护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工具,需要时就大喊法治的口号,不需要时就随意践踏。人民法院作为党和人民手中的政治机关,必须廓清思想上的迷雾,纠正理念上的偏差,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4.法治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定法治信仰,强调“法律要发生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十一个坚持”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均体现了新时代共产党人强烈的法治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确定“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党内法规体系首次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等,一系列重大举措彰显了党厉行法治的决心和行动。我们要发自内心地尊崇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敢于同一切违背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律原则的行为作斗争,努力为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贡献法院力量。

5.法治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就是规矩思维,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来思维、来行动。当前,一些法院没有正确处理立案登记制与诉源治理的关系,一说诉源治理就片面追求收案数指标下降,搞强制调解、限制立案;一些法官存在违反程序办案现象,超审限办案仍有发生;还有一些法院不会、不善在法律框架内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做事忽左忽右,上级没强调的时候工作做不到位,强调了又矫枉过正、做过头。这些都是没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的例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当是最讲法治的地方,必须带头厉行法治,带头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带头严格依法办案,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决不允许脱法裁判、决不允许越法裁判、决不允许偏法裁判。

6.良法善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良法善治,并要求“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良法须是对人民有利、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从“旧十六字方针”到“新十六字方针”的转变,标志着我国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三个显著进步:立法从“有没有”转变为“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法律本身之“良”;司法被纳入善治的价值目标,保障法律实施过程之“善”;全民守法奠定法治社会的建设基础,夯实良法善治之“基”。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了公平正义价值功能实现的目标。这就要求法官既要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又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活动,使法律在实施的过程最大限度达到公平正义,培育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7.法治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并对不同队伍提出不同标准:专门队伍建设要“严”,要推进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要“实”,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法学教育队伍建设要“高”,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问题本质上是法律职业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问题。人民法院既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法院铁军,又要强化命运共同体意识,尤其是要重视健全完善法官和律师新型关系。法官要深刻认识到“尊重律师就是尊重自己”,没有庄严的法庭,就没有律师的座椅;没有律师的仗义执言,就没有司法公正,也就没有法庭的权威和尊重。要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在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中,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8.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是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指挥部”“战斗部”“领头雁”,只有抓好领导干部,才能掌握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充分发挥省高院党组的领导作用,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协管责任,对“关键少数”从高标准、从严管理,确保准确把握在率先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定位,厘清需要抓好的大事要事、需要破解的难点难题,使各项工作更好地增强政治性、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特别是要以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为抓手,着力解决“关键少数”政令不畅、执行不力问题,确保“总书记有号令、中央有部署、浙江法院见行动”。

9.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重要指示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最高标准和根本目标,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的核心关键。公平正义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体现在当事人与法官的互动之中。法官执法办案,不仅要追求个案程序意义上的办结,更要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统一,让公平正义“可感可知”。要敢于担当,坚决抵制“和稀泥”,在明辨是非的前提下,依法、自愿、合理引导调解,以正气坚守法治底线、道德底线。要讲究政策、策略和方法,兼顾国法天理和人情,防止机械司法、“自动售货机”式办案,在办案中要尽量减少负面影响,避免办理一个案件拆散一个家庭、拖垮一家企业。

三、围绕“怎么学”,争当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排头兵

第一,要带着感情学。浙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萌发地和法治中国建设重要实践地。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率先在省级层面探索法治建设,为法治浙江建设创造了宝贵理论财富、实践财富和精神财富,为法治中国建设开了先河。其间,习近平总书记还亲自参加过省高院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多次听取省高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对法院工作作出指示、批示,提出要求。这是浙江法院推进新时代现代化法院建设的独特政治优势,更是重大政治责任。全省法院要带着对习近平总书记的深厚感情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高站位、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学深一层、更进一步,在理论学习中感悟习近平总书记的崇高情感和博大情怀,在司法实践中体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的特别关怀和殷殷嘱托,切实把学习成果转换为法治浙江建设的新实践新实效,奋力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现代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第二,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源于实践、运用于实践,又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完善。全省法院要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上下功夫,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探究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规律,领会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决涤荡清除“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等错误的理念和行为,在升华认识中提高站位,在解决问题中推动工作。法官要学会走出案卷和书本,主动认识国情、掌握社情、拥抱民意,将所学的法学理论与真实的司法实践相结合,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在真学笃信践行中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努力追求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第三,要在学党史、学历史中加深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记载着人的活动及其结果,蕴藏着民族兴衰存亡、政党生死成败的规律,是最好的教科书、生动的启示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中、深厚的历史涵养下形成、创立和发展起来的,蕴含着清晰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蕴含着中华民族和中国历史自古至今绵延不绝的治理智慧,富有极强的时空穿透力和历史厚重感。习近平法治思想实事求是总结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探索建设新民民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开启社会主义法治新纪元、开辟依法治国新时期、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特别是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人民民主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团结带领人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了正确方向,党通过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为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提供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前提条件;党通过民主集中制确保人民群众畅通表达利益要求并有效避免碎片化;党的主张通过人民民主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决策。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探索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新道路的过程,正是不断实现法治领域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我们要从党的百年实践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所蕴含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的理论逻辑,从党的百年历史中了解我们从何而来、向往何去,清楚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如何能够继续成功,不断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成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实践。

第四,要在“两个大局”中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正面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但国际环境错综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加剧大局演变,大国博弈的历史轮廓日渐清晰,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但西方守成大国绝不甘心,打着人权的旗号,极尽“围追堵截”之能事,挑起意识形态之争、民族利益之争。习近平总书记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出发,深刻阐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作用,将对“两个大局”的战略思考融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定向引航。我们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觉性、主动性、坚定性,在大局中思考、在全局中谋划,将法院工作放到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平台、大领域去思考和推动,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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